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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燃料车船对接加注作业规程

文件附件

     

 

        

                T/SHJX001-2020

 

 

 

 

 

液化天然气燃料车船对接加注作业规程

Standard for docking and refueling operation of LNG bunkering for vessel

 

 

 

 

 

 

 

 

 

 

 

 

 

 

2020–08–15   发布                    2020–11– 15   实施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


  

 

    规程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选址、码头基础设施、安全配套设施、开业运营条件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规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协会归口并发布。

    本规程起草单位: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武争、徐志勇、徐嵬、金伟、吴健、张明、朱业、范晓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徐万毅、李昭英、屠伟峰、张延衡、叶军明


   

    为规范液化天然气车船对接加注作业行为,统一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规范有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规程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政策,结合液化天然气车船对接加注现状,广泛调研现有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运营及燃料加注情况,研究、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规范,并充分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6

5  选址 7

6 通用规定 9

6.1 总体要求 9

6.2 安全间距 11

6.3 主要建(构)筑物 11

6.4 配套设施 11

7 操作程序 13

7.1 准备阶段 13

7.2 加注阶段 15

7.3 完成阶段 15

8  安全防护 17

8.1 人员防护 17

8.2 结构防护 17

8.3 火灾和爆炸防护 17

8.4 安全管理 19

8.5 标志标牌 19

9  应急响应 20

9.1 一般规定 20

9.2 应急事故处理 2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加注流程图 24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加注检查表 25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液化天然气加注交付单 30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LNG船舶补给燃料计划及申请 31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上海市沿海、沿江及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码头上进行的液化天然气燃料车船对接加注作业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程适用于单辆罐车对C型独立燃料舱的受注船加注燃料。不适用于两辆及以上罐车同时对受注船加注燃料,不适用于单辆罐车同时对两艘及以上受注船加注燃料,不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受注船试气加注燃料作业,不适用于船对船加注、岸基站加注、趸船加注等加注作业,不适用于燃料仓容积大于30立方米的船舶加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压力容器

GB151管壳式热交换器

GB/T 51312-2018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

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NB/T47058-2017《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JTS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J212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


3  术语和定义

3.1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一种液态的流体,主要组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天然气中常见的其他组分,简称LNG,联合国编号1972 

3.2 受注船 fuel filled ship  

接受罐车(槽车)提供液化天然气加注服务的LNG动力船,包括以 LNG 为单一燃料的船舶、以 LNG 和燃油为双燃料的船舶和气-燃油混合动力的船舶

3.3 加注泊位 bunkering berth  

供受注船停靠并加注燃料的沿岸作业区域。

3.4 罐车(槽车) LNG Tanker

    用于装运 LNG 的真空、绝热、低温并具有相关加注和计量设施的罐车(槽车)。

3.5 加注作业 bunkering Operation

    从罐车(槽车)将 LNG 燃料传输至受注船的作业过程。

3.6 加注系统 Bunkering System

    由增压装置或输液泵、连接设备及相关管系等组成的用于 LNG 燃料加注的一套系统。

3.7 拉断阀 breakaway Coupling

    设置在加注系统一端(可以是受注船,也可以是罐车)或中间的安全阀,其经受给定的破断载荷作用或产生一段相对间距时将在预定截面分离,分离后的每个截面均含有一个能自动密封的自闭式截止阀。

3.8 干式脱离Dry disconnect

    适用于受注船和罐车之间的加注系统作为正常操作的断开连接,其目标是没有天然气释放到大气中,如不能达到此目标,则释放量应按照安全性要求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干式脱离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在断开连接之前进行吹扫和惰化;使用干式接头。

3.9  ESDEmergency Shut Down

    本规程ESD特指受注船紧急切断系统。

3.10 集液盘 drip Tray

    管路发生泄露时,容纳泄露的 LNG 并防止其外流的容器。

3.11 作业区域  operation Area

    加注作业活动的区域。

3.12 限制区域 Restricted Area

    动力船的加注码头、罐车和加注系统周围的区域,在加注期间该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且不得存在点火源,该区域范围应经评估确定。

3.13 加注服务方  filling service providers

    为液化天然气动力船提供车船对接加注液化天然气的服务单位。

3.14 港口企业  port enterprises

    为受注船加注液化天然气燃料提供必要场地和所需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3.15 C型独立燃料舱  type C independent tanks

     亦称受压容器,系指符合受压容器标准的液舱,其设计蒸汽压力不小于: 

    Po = 0.2 + 0.1 AC (ρr)1.5 (Mpa)

其中:

σm

=设计主膜应力,N / mm2

ΔσA

=许用膜动应力(双振幅,当概率级别为Q=10-8),N / mm2

= 55 N / mm2,对铁素体钢,马氏体钢

= 25 N / mm2,对铝合金(5083-0);

C

=液舱的特性尺度,取下列各值中的最大者:h0.75 b0.45 l

其中:

h

=液舱高度(沿船舶的垂向量取)(m

b

=液舱宽度(沿船舶的横向量取)(m

l

=液舱长度(沿船舶的纵向量取)(m

ρr

=设计温度下燃料的相对密度(淡水:ρr =1)。


4  总则

4.1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环保及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加注服务方应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含液化天然气)和危险货物车辆运输资质。

4.4 加注服务方应建立加注作业规章制度、加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4.5 加注服务方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移动压力容器充装R2),受注方作业人员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科目)

4.6 车船对接进行加注作业时,罐车压力不应低于受注船内的储存罐压力,采用运输车外置式LNG液泵的,外置式LNG液泵及相关设施应进行防爆检测。

4.7 罐车应符合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NB/T47058-2017《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规定并配备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

4.8 受注船应符合《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及主管机关颁布的其它技术规范和规定的相关要求。


5  选址

5. 1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宜布置在港口码头前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与相关建筑物距离满足安全间距。

5.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选择气象水文条件和遮蔽条件良好的区域。

5.3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宜相对固定。

5.4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选择场地开阔平整的区域,作业区域应具有车辆平稳通行、回转、掉头的条件。

5.5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不宜选择在危险品码头及有工艺廊道、工艺管线设施的干散货码头区域。

5.6 码头应在陆域设置限制区域,该区域应至少包含受注船加注接头和罐车装卸口周边25m半径范围。

5.7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充分考虑水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通畅,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锚地,停泊水域不得并靠船舶。

5.8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避开通航控制航段和跨、穿、沿河建(构)筑物,其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内河航道工程设计规范》DG/TJ08-2116的规定。

5.9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选择具有足够的水上活动范围和水深以满足靠离泊时船舶的操纵的区域。

5.10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与港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5.10的规定。

 

 

 

5.10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港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安全间距           

站外建(构)筑物

作业区域

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8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民用建筑

30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及易燃材料堆场

30

丙、丁、戊类物品厂房、库房、丙类液体储罐及可燃气体储罐

22

室外变配电站

35

铁路

国家线

60

企业专用线

35

公路、道路

高速公路

一、二级公路

10

三、四级公路

8

架空通信线

1.5倍杆(塔)高

架空电力线

1.5倍杆高

注:

1  重要公共建筑定义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厂房确定

3  城市或港口内快速路、主干路按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确定,城市或港口内次干路、支路按三、四级公路确定。


6 通用规定

6.1 总体要求

6.1.1符合要求的罐车可在批准的码头为受注船提供燃料加注服务,加注服务方应编制加注作业计划,加注作业计划应经加注服务方、受注船和码头方签字。

6.1.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如进行夜间作业,作业区域照明应满足表6.1.2的要求。

6.1.2          加注作业期间的照度要求

地点

参考位置

照度标准值(lx

经常有人操作处,如阀门、加注软管、带缆桩处

操作位置的高度

100

仪表显示位置,如液位计

测控点的高度

150

LNG相关设备,如储罐

顶部

75

人员通道

地面

30

6.1.3 码头作业区域应设有罐车驶进和驶离路径的标识,使所有罐车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现场。罐车驶离的方向宜为常年风向的上游。

6.1.4 应在码头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以显示实时风向,罐车宜面向实时风向的上游停放。

6.1.5 码头作业区域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戒区域,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1.6 对于罐车加注,加注方还应考虑罐车加注的特点,并增加相应风险点的识别和控制。例如:

    ⑴ 消防设施布置;

    ⑵ 码头加注环境;

    ⑶ 其它易造成泄露等。

6.1.7 罐车加注示例见图 6.1.8

6.1.8 加注流程参照“附录 A 加注流程图——罐车对船”操作。

 

 

 

6.1.8 罐车向 C 型燃料舱加注示例

6.1.9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及其周边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限制区域内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警戒区域内不宜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

    ⑵ 限制区域及其周边不应种植影响消防操作的树木。

6.1.10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满足到港船舶航行、掉头、靠离泊、加注作业的要求。

6.1.11车船对接作业时的允许风力等级不应大于6级。

6.1.1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时允许波高不宜大于表6.1.12的规定。

6.1.12  受注船舶进行加注时作业标准     

船舶吨级

允许波高(m

DWT(t)

GT

顺浪H4%

横浪H4%

1000

——

0.6

0.6

2000

3000

0.6

0.6

3000

5000

1.0

0.8

5000

10000

1.0

0.8

10000

20000

1.0

0.8

15000

30000

1.0

0.8

注:1  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船采用GT,其他货船采用DWT

2  船舶纵轴线与波向线夹角小于45°为顺浪,大于等于45°为横浪

3  H4%为波列累计频率4%的波高

        4  表中所列波高的允许平均周期T≤6s

6.2 安全间距

6.2.1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期间,受注船舶挂B字旗,加注口周边25m半径范围内不应进行与加注无关的活动。

6.2.2 车船对接加注区域内部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6.2.2  加注作业区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设施名称

限制区域

码头生产管理用房

消防泵房

和消防水

池取水口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围墙

限制区域

8

15

12

5

码头生产管理用房

8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15

*

*

*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12

*

*

*

围墙

5

注:

1  表中“—”表示无距离要求。表中*”表示站内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2  表中未列出的工艺设施区的设备和无距离要求的设备,其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设备操作和维修时的最小距离。

6.3 主要建(构)筑物

6.3.1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及其通道应满足罐车作业的承载力要求。

6.3.3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应满足靠泊船型安全靠泊的荷载要求。

6.4 配套设施 

6.4.1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以及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4.2 车船对接加注作业区域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6.4.3 液化天然气罐车加注应配备一套合适的用来连接液化天然气罐车和动力船的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系统以及配套的安全设备。LNG加注系统应至少包括软管、阀门、拉断阀、自增压设备以及具备相关证书的干式快装接头等。

6.4.4 软管

6.4.4.1 加注服务方应配备软管用于液化天然气加注,应满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要求。

6.4.4.2 应根据流量和加注接头尺寸选用软管的直径。

6.4.4.3 软管长度应在不同情况下具体分析,通常可取罐车与受注船总管接头高度最大差值的两倍与罐车与受注船水平距离之和,长度宜尽量缩短以确保安全和减少液体气化。

6.4.4.4 软管应经过校验并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6.4.5 热交换器应遵守GB150《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热交换器》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6.4.6 在港口加注作业区域中,罐车附近应至少设置4具容量不小于5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受注船加注区附近设置235kg或以上车推式干粉灭火器。

6.4.7 个人用防护设备

    加注服务方应为加注操作人员配备日常操作个体防护用品,具体包括防静电服、电绝缘鞋、低温手套、防护眼或防护面罩等。此外,尚应为加注操作人员配备适当数量随身佩戴的防爆手电和防爆对讲机。

6.4.8 抢险工具

现场应配有防爆器具、木楔、夹具、湿物(湿毛巾或棉布)等抢险工具。


7 操作程序

7.1 准备阶段

7.1.1 加注服务方/或受注船航运公司应编制加注作业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加注液化天然气的数量及液化天然气的组分;

    2. 加注作业的说明,包括加注流程、流速、温度、双方储罐压力等;

    3. 加注速率(开始、最大和补足时)及速率变化期间的注意事项;

    4. 燃料舱的最大装载极限;

    5. 常规停止及ESD紧急切断程序

    6. 紧急及液化天然气泄漏操作程序;

    7. 值班安排;

    8. 加注系统的连接、拆除等协调计划。

    9. 在正式加注作业开始前,应对罐车加注部份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7.1.2 加注服务方应对加注作业进行兼容性评估,至少确认以下项目:

    10. 加注系统;

    11. 通讯系统;

    12. 紧急拉断阀;

    13. 自增压设备或LNG液泵;

      7.1.3 限制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7.1.4 警戒人员应对进出限制区域的操作人员进行核实。

      7.1.5 加注服务方应确认受注船按照系泊计划进行系泊。

      7.1.6 加注服务方应检查罐车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

      7.1.7 罐车应安全停放在指定位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移动。

      7.1.8 在整个加注作业过程中,应防止罐车发动机误启动。

      7.1.9 罐车应电气接地。

      7.1.10 加注服务方应确认罐车排气管出口已安装火星熄灭器。

      7.1.11 限制区域应提供进出受注船的人员安全应急通道。

      7.1.12 加注服务方使用软管操作前,应核查下列技术参数是否完整有效,并考虑其适用性:

  1. 生产商的名字或商标;

  2. 生产商的技术标准规格识别码;

  3. 工厂测试压力(相当于额定工作压力、最大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4. 最小弯曲半径;

  5. 生产日期和生产商的系列号;

  6. 对软管静电特性及导电性能的说明;

  7. 设计服务对象类型。

    7.1.13 加注服务方对罐车、加注系统和受注船的各设备、仪表进行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1.14 加注服务方应确认软管的压力、密性等测试数据在有效期内。

    7.1.15 加注服务方和船长应在加注作业开始前24小时内测试其应急关闭系统。

    7.1.16 在加注系统连接时,应避免法兰面潮湿,并确保所有法兰面都是干净的。

    7.1.17 加注系统连接后,应进行安全性检查

    7.1.18 加注系统中每一段管路都应接地,加注管路上应装配一段不导电软管以避免杂散电流导致火灾发生。

    7.1.19 加注软管布置时应提供适当的支撑以保持最小的可允许弯曲半径,避免超出软管的弯曲极限。软管的任何部位都不应与甲板接触,如布置确有困难,则需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加注时软管温度过低对甲板造成低温损伤。

7.1.20 在加注准备阶段,应完成本规程附录B加注检查表的ABC部分的各项检查内容,并由加注服务方和船长签字认可。

7.1.21  加注作业前,加注服务方和受注方分别向属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加注计划,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等信息,填写附录D加注计划报备表。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加注服务方和受注方将作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属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7.2 加注阶段

7.2.1加注服务方确认受注船和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处于可使用状态。

7.2.2加注服务方应使用安全、适当的方法使罐车储罐与受注船燃料舱具有足够的压差,以使其能对受注船进行正常加注。

7.2.3 加注时应避免管路中空气进入受注船燃料舱。

7.2.4 初始加注时,应缓慢开启罐车液相阀,采用小流量输送方式对加注系统进行预冷,燃料舱则应进行预冷降温。

7.2.5 待燃料舱压力稳定后,可将顶部缓慢加注方式切换到底部快速加注方式。应注意开关阀顺序,防止超压现象出现,最高加注速率不应超过7m/s

7.2.6 加注过程中,应注意罐车储罐压力变化情况,若压力下降致压差不足,则应对罐车进行增压,以保持正常加注;若船舶燃料舱压力上涨,可采用顶部喷淋的方式进行预冷降温

7.2.7 当燃料舱液位接近协定的装载极限时,加注速率应降至商定的补足速率。期间,应特别注意燃料舱的液位和压力,避免发生高液位报警并触发ESD动作。

加注量达到商定值时关闭罐车出液阀门。加注管内残存的LNG液体可通过自然汽化产生的压力,将加注管中的液体驱赶至罐车或船上储罐内,加注管内剩余的微量气体通过发散阀放散。

7.3 完成阶段

7.3.1 关闭受注船和罐车管路上的阀件。若有远程遥控阀,应首先关闭远程遥控阀,然后关闭手动操作阀。

7.3.2加注完成阶段,应完成本规程附录B加注检查表D部分的检查内容,并由受注船和加注服务方签字认可。

7.3.3 加注完成后软管和移动式热交换器进出口应加装盲板防止杂物进入

7.3.4 确认限制区域无火源存在后,并检查加注管路无压力下,方可断开加注管路接头,并进行有效盲断。加注作业完成后,加注服务方应填写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交付单(一式两份),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双方各保存一份。该交付单内容可参照附录C

 

 


8  安全防护

8.1 人员防护

8.1.1 进行低温液体操作的人员均应装备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套、护目镜或防溅面罩、防静电服、安全帽。

8.1.2 工作人员应经过系统的训练,熟悉各种装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8.1.3 船上按相关规定配备的医疗用品应方便取用。

8.1.4 工作人员应具备处理轻微冻伤的能力。

8.1.5 作业区域和人行走道宜配备防滑层或防滑格栅。

8.1.6 除工作必须外,应禁止无关人员在船岸或船船之间的限制区域内走动。

8.2 结构防护

8.2.1 加注设施和受注船均应在所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件、法兰和接头下面设置绝缘的不锈钢集液盘或其它合适的防护措施。

8.3 火灾和爆炸防护

8.3.1 加注设施和受注船甲板上,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应禁止使用明火。

8.3.2 加注作业时,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吸烟、明火和使用个人通信工具的规定。

8.3.3 加注设施和受注船在加注作业时应禁止使用采用明火的厨房炊具和其他厨具,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应使用厨房设施。

8.3.4 当绝缘配电系统的绝缘电阻监测出对地漏电流时,应尽快停止加注操作,查找并隔离故障点,以避免在加注区域形成电火花。

8.3.5 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加注作业中热灰掉落甲板,如在操作开始前进行吹灰(如必要)。

8.3.6 烟囱有火焰或火星冒出时,应立即停止加注操作。

8.3.7 在危险区域使用的便携式电气设备应为经认可的防爆类型。

8.3.8 应限制使用软电缆,如必须使用,应符合IEC 60092-502 的相关要求。

8.3.9 应注意防护便携式设备导线遭受任何机械性损伤。

8.3.10 加注作业期间应仅使用经认可的适用于易燃环境的便携式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电筒、灯具、电池电源、UHF/VHF 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照相机、移动电话。

8.3.11 加注管路应装设一个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

8.3.12 整个加注管路应保持对船或对地的接地。绝缘法兰与加注船之间的所有金属管路保持与加注船船体接地,与受注船之间的所有金属管路保持与受注船船体接地。

8.3.13 应在必要的位置采取绝缘措施以避免形成电气通路,这些位置包括但不限于: 系泊缆绳、两船间的舷梯或者跳板、吊索游车和吊钩、固定护舷用的缆绳和链条。

8.3.14 加注作业期间,如发射天线区域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则不应进行无线电发射。

8.3.15 无线电天线应可靠接地。

8.3.16 加注作业期间使用 VHF UHF 对讲机时,应将其发射功率设置为低功率(小于或等于1W)。

8.3.17 加注作业期间宜关闭雷达或将其设置为待命状态。

8.3.18 当发生可燃气体泄漏时必须暂停加注操作。泄漏已经停止、故障消除后才能重新开始加注操作。

8.4 安全管理

8.4.1 发生电磁风暴时不应进行加注作业。如果在加注过程中发生电磁风暴,需要暂停加注作业,开启安保系统,确认安全(电磁风暴已实际结束并在作业期间预计不再发生)后再重新开始加注作业。

8.4.2 LNG 燃料加注作业区域雷电风暴即将到来或存在雷电风暴时,加注作业应中止,确保所有的垂直透气管、LNG 系统及相关设备稳定,确认安全(雷暴已实际结束并在 作业期间预计不再发生)后再重新开始加注作业。

8.4.3 起居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开口,在 LNG 燃料加注作业期间,应保持关闭。

8.4.4 为防止气体影响船员通道,在人员通过以后舱门应立即关闭。

8.4.5 空调应设置为自循环模式以避免可燃气体意外进入。

8.4.6 在进行 LNG 燃料加注作业时,未经许可的艇筏禁止停靠在加注限制区域内。

8.5 标志标牌

8.5.1 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区及应急疏散线路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9  应急响应

9.1 一般规定

9.1.1 针对加注作业,加注服务方应联合码头方和船方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9.1.2 应急响应计划应至少包含以下风险事件:

a) 液化天然气泄漏和溢出;

b) 加注区域发生火灾;

c) 由于系泊缆绳故障或松动而导致船舶意外移动;

d) 罐车意外移动;

e) 极端气候。

9.1.3 事故发生后,加注服务方应立即停止加注作业,港口应迅速疏散人员及车辆,对周围水域发出示警信号,组织相关人员抢险。

9.1.4 不可用水直接扑救液化天然气火灾,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水与泄漏的液化天然气直接接触。

9.2 应急事故处理

9.2.1 液化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理

9.2.1.1 启动紧急切断装置,确定泄漏源的具体位置。

9.2.1.2 根部阀泄漏时,应通过安全措施降低泄漏位置上游压力(如:开启主动放散阀)。轻微泄漏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临时堵漏。

9.2.1.3 管路泄漏时,应关闭与泄漏管段相连通的所有阀门,切断罐车对外供液所有阀门。

9.2.1.4 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液化天然气直接与船体和关键设备接触,避免低温损伤。

9.2.1.5 临时堵漏措施生效时,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将泄漏源的液化天然气排空并转移到安全位置,并对泄漏相关的工艺系统采取永久的补救措施。

9.2.1.6 待管内无压力,且管道温度升至或接近常温,方可进行抢修(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并配置测温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检査拆除破裂处。清理现场,检查相关阀门状态。

9.2.1.7 更换新管,检查相关阀门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后,恢复正常加注作业。

9.2.2 蒸气云应急处理

9.2.2.1 根据现场风向判断泄漏气体的扩散方向,并组织下风向人员进行疏散撤离,禁止无关人员的进出,并控制下风向所有可能引火源。

9.2.2.2 通过气体探测器监测气体扩散情况,不可启动车辆,不可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通讯设备,防止爆炸/闪火发生。

9.2.2.3 严格控制周围火源,防止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扩散而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

9.2.2.4 开启船上水幕系统稀释蒸气云浓度并控制蒸气云的扩散方向,对船舶进行隔离保护。

9.2.2.5 现场处置人员应穿着消防服和自给式呼吸器,以防闪火的发生。

9.2.3 池火应急响应

9.2.3.1 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车辆转移至安全区域。

9.2.3.2 应在泄漏得到有效控制,并对周围火源及热表面进行消除之后,视情况利用干粉灭火系统扑灭液化天然气池火火灾。否则不应盲目灭火,防止泄漏的液化天然气蒸气云引发更大的危险及灾害。

9.2.3.3 视情况需要,可启动船上消防系统,利用水灭火系统、水雾系统、水幕系统等,对船舶进行隔离保护。

9.2.3.4 抢险人员应在在上风位进行灭火。

9.2.4 喷射火应急响应

9.2.4.1 采取相关措施切断或降低液化天然气或天然气泄漏的压力来源,同时视情况需要,可启动船上消防系统,利用水灭火系统、水雾系统、水幕系统等,对船舶进行隔离保护。

9.2.4.2 对于气相泄漏造成的火灾,若条件允许,就近取灭火器进行扑救,着火时切勿完全关闭阀门,以防回火发生爆炸。

9.2.4.3 可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扑灭带压力的喷射火灾。

9.2.4.4 抢险人员应在上风位喷射火的侧向进行灭火。

9.2.5 人员防护

9.2.5.1 抢险人员要穿戴抢险防护服(如:防冻、防静电、带或不带面罩的氧气呼吸器、眼睛保护设备)。

9.2.5.2 液化天然气常温下会迅速气化,必须判断风向,使自身处于上风位。

9.2.5.3 烧伤时,应先用蒸馏水充分冷却烧伤部位,解脱衣服,如与皮肤粘连时,剪去未粘连部分。充分冷却后,用消毒纱布或干净的布等包裹上面并及时治疗。送医院时,用浸在清洁冷水中的毛巾敷在伤口上冷却。对呼吸道烧伤者,注意疏通呼吸道,防止异物堵塞。伤员口渴时,可饮少量淡盐水。

9.2.6 冻伤

9.2.6.1 将伤者移到暖和的地方,并将衣服解开,用毛巾、毛毯让全身保温,不可搓揉冻伤部位。

9.2.6.2 将冻伤部位浸入3740℃的温水中,不可用热水浸泡或火来取暖。

9.2.6.3 呼吸停止时,立刻进行人工呼吸,若脉搏停止跳动,则要进行心肺复苏术。同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送医院救治。

9.2.6.4 抢险人员进入限制区域内时必须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关闭通讯工具,限制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对讲机。

9.2.6.5 抢险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和劳保用具,注意要穿纯棉衣物,进入事故区域前必需进行静电释放,必须佩戴、携带呼吸器、防火服、低温防护服等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施工与操作。

 

 



  1. (资料性附录)
    加注流程图

 



  1. (资料附录)
    加注检查表

A部分:加注准备阶段检查表

计划日期和时间:                                              

加注地点(港口:                                            

加注服务方:                                                  

受注船:                                                      

B.1 加注阶段检查表

检查项目

受注船

罐车

港口

备注

1

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计划已海事主管机关报备

2

已通知港口企业即将开始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

如:港口条例

3

所有参与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的人员均已经过相应的培训且被指派负责特定的液化天然气加注设备和程序

-----

4

加注位置罐车可到达,且罐车总重不超过港口码头允许荷载的最大值

5

加注作业区域具有充分的照明

6

所有的液化天然气传输和气体探测设备均经过认证,处于良好的状态且工作正常

------

7

双方已议定加注、冷却和吹扫的操作程序

------

8

罐车和受注船双方已议定电气绝缘的系统和方法

------

9

已商定并认定限制区域

10

遵守法规关于点火源的规定

11

所有的强制性消防设备立即可用

签字

加注服务方代表:      受注船代表:        

 


B部分:液化天然气传输数据表

(本部分应在实际加注作业开始前完成)

约定的物理量单位(PQU):   □m3         □公吨t

B.2 液化天然气传输数据表

商定的开始温度和压力

罐车储罐

受注船燃料舱

开始温度

/*

开始压力

bar/psi*(rel)

有效(剩余)舱容

PQU/公吨

商定的加注作业

商定的加注量

——

PQU/公吨

总管的开始压力

——

bar/psi*(rel)

开始加注速率

——

PQU  per hour

最大加注速率

——

PQU  per hour

顶部加注速率

——

PQU  per hour

补足加注速率

PQU  per hour

总管中最大压力

——

bar/psi*(rel)

商定的最大和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加注过程压力

——

bar/psi*(rel)

液化天然气燃料舱压力

——

bar/psi*(rel)

液化天然气温度

——

/*

液化天然气燃料舱装载极限

——

%

签字

加注服务方代表:       受注船代表:

注:*


C部分:预传输检查表

(在实际传输操作开始前应完成本部分)

B.3 预传输检查表

检查

受注船

罐车

港口

备注

1

在实际操作前A部分已完成。

如适用

2

天气和风浪条件满足要求。

3

受注船安全系泊,遵守系泊规定,护舷措施就位。

-----

4

具有受注船与岸之间的安全接近方法。

强制要求时,船岸之间应有应急逃生路线。

-----

5

所有的强制性消防设备立即可用。

6

加注作业区域被充分照明。

7

受注船和罐车能向安全和无障碍的方向自主移动。

8

罐车和受注船上负责监督加注作业的人员就位,且全程保持有效观察。

-----

9

罐车和受注船的操作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之间已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通信语言已商定。

-----

VHF/UHF频道:

语言:

主系统:

备用系统:

10

急停信号和紧急切断程序已商定,经测试,并向所有参与者解释。应急程序和计划以及联系电话已告知负责人。

------

急停信号:

11

限制区域已建立。警示标志正常。

------

12

限制区域内没有未经允许的人员,设备及点火源。

13

外门、舷窗和起居舱室通风口按照操作要求已关闭。

------

任何时候它们都不能被锁死。

14

气体探测设备经过运行测试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15

遵守法规关于点火源的规定。

16

参与软管连接和断开的人员及操作区域附近的人员均应穿着防静电服并使用相应的设备。

-----

17

拉断阀(ERC)已安装并立即可用。

-----

18

水雾系统已通过测试且立即可用。

-----

如适用

19

集液盘采用合适的材料,体积,已就位且是空的。

-----

20

船体和甲板低温保护到位。

-----

如适用

21

所有的控制阀都维护良好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22

加注系统仪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压报警器均可运行,设置正确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23

受注船燃料舱在任何时候都应防止过充,持续监测舱容且正确设置报警装置。

------

间隔不超过

分钟

24

液化天然气装置上的所有安全和控制设备均经过检查、测试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25

压力控制设备、气化或再液化设备可运行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如适用

26

罐车和受注船的ESD系统,自动阀门或相似的设备已经过测试,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且立即可用。双方的ESD系统已被连接。双方已交换ESD系统的关闭速率。

-----

受注船ESD:秒

罐车ESD:秒

27

已检查拟用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管路。未使用的接头已关闭、盲板且螺栓固定。

-----

28

液化天然气软管,固定管路和支管都处于良好的状态,被正确装配、支撑、正确的连接。

-----

29

通风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30

罐车和受注船之间的加注系统设有干式断开接头。

-----

如适用

31

罐车和受注船之间的加注系统设有适合的电气绝缘装置且已就位。

-----

32

加注系统上的干式断开接头已就位,经过目视检查,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33

罐车电气接地,且车轮被楔住。

-----

34

软管连接和断开期间,罐车引擎熄火。

-----

35

加注期间,罐车引擎熄火。

------

除非加注期间需要引擎开启

36

受注船的防火控制图已张贴。

------

位置:

签字

加注服务方代表:     受注船代表:         

 


D部分:液化天然气加注后检查表

(该部分应在加注作业完成后完成)

B.4 液化天然气加注后检查表

检查

受注船

罐车

港口

备注

1

液化天然气连接设备、固定管路和总管已检查管路无压力,且已准备好断开连接

-----

2

远程和手动控制阀关闭且准备好断开连接

-----

3

断开连接后限制区域解除,撤除标志

-----

4

根据主管机关要求报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完成时间。

通知时间:hrs

5

通知港口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已完成

通知时间:hrs

6

若有险情和事故已上报主管机关

签字

加注服务方代表:        受注船代表:      

 

 

 

 

 

 

 

 

 

 

 

 

 

 

 

 

 

 

 

 

 

 

 

 

 

 

 

 

  1. (资料性附录)
    液化天然气加注交付单

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

船名:                      船舶登记号:                               

交付日期:

1. 液化天然气属性

甲烷值**

低热量(加热)值

--

MJ/kg

高热量(加热)值

MJ/kg

沃泊指数Ws/Wi

密度

压力

MJ/m3

kg/m3

bar(abs)

液化天然气温度传递

储罐液化天然气温度

储罐压力值

bar(abs)

2. 液化天然气组分

甲烷,CH4

乙烷,C2H6

丙烷,C3H8

%(kg/kg)

%(kg/kg)

%(kg/kg)

异丁烷,iC4H10

正丁烷,nC4H10

戊烷,C5H12

%(kg/kg)

%(kg/kg)

%(kg/kg)

正己烷,C6H14

庚烷,C7H16

氮,N2

%(kg/kg)

%(kg/kg)

%(kg/kg)

硫,S

%(kg/kg)

可以忽略不计<5*10-6的硫化氢,氢,氨,氯,氟,水

3. 净总交付量:            t,                 MJ                  m3

净液体交付量:             GJ

4. 签名

加注服务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签名:                   地点/港口日期:                                               

受注方:                    

             


  1.  (资料性附录)

LNG船舶补给燃料计划及申请

                  

   我公司拟为LNG动力船舶补给燃料,已与码头方协商妥加注作业时间,现将燃料补给计划报告如下:

补给日期

补给作业时间

补给地点

补给方式

车船对接

燃料供应商

补给数量

Kg

补给现场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划补给量(Kg)

   

计划补给量(Kg)

注:遇有雷雨、闪电天气,将取消加注计划并报备。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流程进行加注作业,码头现场和加注船舶将在补给作业开始前1小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和应急部署。

特此报备。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地点: